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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1999年2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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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証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含總支、黨委,下同)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鄉鎮、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努力成為團結帶領群眾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堅強戰斗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