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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3)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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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地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在某一个生产单位或者工作单位内,管理全单位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这个单位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最高领导机关如下:

  (一)在全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代表大会、自治区代表大会、直辖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自治州委员会。

  (三)在县、自治县、市,是县代表大会、自治县代表大会、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县委员会、自治县委员会、市委员会。

  (四)在基层单位(工厂、矿山、其他企业、农村中的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机关、学校、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在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基层党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第二十三条 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

  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个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暂时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或者由上级组织指定。第二十五条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当有适当的划分。凡属全国性质的问题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决定的问题,应当由中央组织处理,以利于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质的问题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问题,应当由地方组织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级地方组织和下级地方组织的职权,也应当根据同一原则作适当的划分。

  下级组织所作的决议,不能同上级组织所作的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关于党的政策问题,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党的领导机关一经作出决议,他们就必须服从。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议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级组织请求改变这个决议;但是如果上级组织认为仍然应当执行原来的决议,下级组织就必须无条件地加以执行。

  关于全国性质的政策问题,在中央领导机关没有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以前,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和它们的负责人,除了自行讨论和向中央领导机关提出建议以外,不许自由发布意见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的报纸,必须宣传中央组织、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组织,或者撤消原有的党的组织,都必须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指导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设立中央局,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省、自治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若干个县、自治县、市的范围内,设立地方委员会或者相当于地方委员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市内、县内设立若干个区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立若干个部、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在自己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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