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 >> 资料中心 >> 历次党代会 >> 第八次(1956年9月15日至27日 北京) >>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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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4)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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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代表的选举、改选和补选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或者提前召开。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级组织的要求,中央委员会必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依次递补。第三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且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的国家机关和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来领导这些组织的工作。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军队中的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第三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每年至少两次。第三十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并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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